创新的共享用工法律风险及建议非标准用工不能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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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的指导意见,对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的行为提供指导,引导共享用工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防止企业对共享用工的形态进行滥用,尤其是以共享用工之名开展劳务,以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根据该通知规定,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法律锦囊根据人社部的关于共享用工的通知作一下个人的解读。
创新性的共享用工仅在特定企业、特定情形下使用,不能常态化共享用工是为了解决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的暂时性措施,短期的用工方式,并非企业常态的用工形式,这一点是企业首先要意识到的。如疫情下,盒马生鲜为西北的员工提供大量的岗位,为稳岗就业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图片来自网络
但仍需要强调,人社部共享用工指导特别强调了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是那些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若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稳岗就业意愿,企业就应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进行裁员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接收共享员工的缺工企业是短期内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特别注意,缺工企业仅仅是短期内需要大量用工需求的企业,若是企业长期、稳定的用工需求,也不易采用共享用工形式,而是劳动合同工,否则原企业向缺工企业派出共享员工的行为易涉嫌以共享员工形式开展劳务派遣活动,以共享用工形式规避劳务派遣规定。
以共享用工名义非法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若是企业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以共享用工名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则构成非法经营劳务派遣的行为,构成行为非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之第92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同事,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建议因此,企业在开展共享用工时,切记不能将此种用工行为常态化。若是长期的、稳定的用工需求不能采用此种用工方式。当短时期的用工需求增加时,与其他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时,(1)需与原企业签订共享用工的合作协议,明确共享用工的各个要素,如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等。(2)共享员工不改变劳动关系,原企业的法定义务仍是由原企业承担,如社保的购买、发生工伤等,法定承担主体仍是原企业。(3)原企业本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不能进行共享,再以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4)原企业不得以此任何名目从中收取任何费用,通过共享员工进行盈利。(5)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共享员工的劳动条件发生变更,原企业需与共享员工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劳动条件。以此防止,被认定为非法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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